唐偉(四川 職員)
  近日,深圳市消委會發佈《深圳市信息消費滿意度調查分析報告》,其中最讓消費者不滿的是各運營商制定的“套餐流量剩餘部分按月清零,超出部分另收費”的套餐方案。廣東省、廣州市、深圳市消委會同時向運營商隔空喊話,稱其為“霸王條款”。針對此事,廣東省通信管理局將於4月1日約運營商談手機流量套餐問題。(3月27日《南方都市報》)
  在廣東省、廣州市、深圳市消委會同時發聲,並有上海等地按季清零的語境下,主管部門通過約談的方式,就手機流量清零明確處理原則,無疑有助於既有格局的破題。
  然而,對於手機流量清零重在釐清一個事實,即“流量清零”是否屬於“霸王條款”?如果屬於,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給予限制,保護消費者權利,何以還得採取約談方式而不是幫助維權?
  2013年8月,湖南長沙消費者劉明就以“套餐流量剩餘部分按月清零,超出部分另收費”的不合理為由將長沙移動告上法庭。一審法院判決認定長沙移動沒有侵權,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。
  其實,電信資費套餐是國際上非常普遍的做法,月末清零也屬通行做法。在韓國,手機剛普及時,也多採用套餐制。不過目前,三家主要的通訊公司,兩家宣佈剩餘流量可以留到下個月使用,只有一家目前還不允許。這樣看來,流量清零也是套餐制的優惠成本,屬於一種經營策略。
  所以,主管部門要做的是對該條款進行定性,如果屬於“霸王條款”就應立即取締,反之,那麼市場行為還應當市場解決,不應做技術性干涉,只需做好運作過程中相關的監督即可。  (原標題:手機流量清零是“霸王條款”嗎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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